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9-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公司”或“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本公司拟配股公开发行A股,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号)
2014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号),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科伦药业与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构成关联关系,科伦药业披露其与崇州君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同时,科伦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为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刘革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程志鹏、潘慧、熊鹰、冯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刘思川,赵力宾、高冬,张强、罗孝银、刘洪给予警告。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传达,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深刻检讨并及时缴纳罚款。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补充披露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此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2015年4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久易”)、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淀粉”)和伊犁伊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科伦药业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宁生物”)与恒辉淀粉签订的《采购合同》、与伊北煤炭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以及与成都久易签订《发电机组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分别涉及金额3.90亿元、0.64亿元和2.22亿元,均属于关联交易合同,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同时,科伦药业《2011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情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为此,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刘革新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程志鹏、潘慧、刘思川、冯伟、熊鹰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对张强、刘洪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赵力宾、高冬、罗孝银、于明德、武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张腾文给予警告。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传达,公司及相关人员针对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制定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事项的整改计划》,就相关关联交易严格履行了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改进公司财务管理,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
(一)监管措施
2014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成都久易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问题。责令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同时,召开专题会议并认真分析《决定书》中提出的公司与成都久易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问题,针对《决定书》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制定了整改计划。公司通过本次整改,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让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监管函
1、2014年6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86号),指出公司存在就与成都久易之间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程序的问题,被责令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程序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同时,召开专题会议并认真分析监管函中提出的公司与成都久易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问题,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等要求,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强化相关人员的内部问责,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改进公司财务管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以此为戒,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2、2017年9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56号),指出公司因独立董事王广基任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证券代码:600812)独立董事,导致华北制药为公司关联法人。为此,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责令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公司高度重视监管函提到的问题,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员工,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学习,切实提高工作业务水平,认真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充分。
(三)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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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关注函,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
(四)问询函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具体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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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问询函,公司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或落实。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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