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5—015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均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预付款及代理出口损失合计 405,842,243.40 元;利息
或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 27,309,486.72 元;诉讼费用。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2014 年 9 月底,公司已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的应收款项合计计提坏账准备 13001.59 万元。本次重大诉讼可能会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依据诉讼进展情况, 待损失可预计时,按照相关制
度补提坏账准备,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减少。
自 2012 年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浙江东方”
或 )
及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浩业”、 浙江东
)
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供应链” 、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舒博特” 、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称“国金租赁” 陆续分别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日集团”
) )
开展出口、内贸、融资租赁业务合作。2014 年 9 月,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对索日集
团的到期债权全部出现逾期,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上海证券报》就逾期具体情况发布了公告。随后,公司同索日集团进行了积极
沟通和协商,探讨了各种债务清偿方案,并对原业务项下保证人的资产、其他担
保资产开展了尽职调查,多次协商还款方案和敦促落实还款措施,但因债务人的
诸多原因,未能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公司损失,近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索日集团及相关担保人提起了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起诉方 受理法院 受理文号 案由
浙江东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42 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浩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39 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方浩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40 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东方供应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41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舒博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38 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金租赁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 646 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二、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42 号案件
(
1、原告方:浙江东方
2、被告方:索日集团、吴海滨、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索日”、上海海弗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弗兰”
) )
3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索日集团支付货款 54,333,751.96 元 及逾期利息
5,982,662.81 元;吴海滨、上海索日、上海海弗兰承担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责
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2 月起,公司同索日集团签订了多份业务合同,约定公司向索日集团
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为保障债权,公司与吴海滨、上海索日、上海海弗兰签订
了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合同。后公司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索日集团却未能按
时足额支付货款。故公司于近日对索日集团及各担保人提起诉讼。
(二)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39 号案件
(
1、原告方:东方浩业
2、被告方:索日集团、吴海滨、上海索日
3 、 诉 讼 请 求 : 请 求 判 令 索 日 集 团 支 付 货 款 50,801,657.08 元 及 利 息
3,135,400.13 元;索日集团以其质押的股权承担清偿责任;吴海滨、上海索日承
担保证担保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4 年 3 月起,东方浩业同索日集团签订了多份业务合同,
约定东方浩业向索日集团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为保障债权,东方浩业与吴海滨、
上海索日、索日集团签订了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合同。后 东方浩业按约履行了
交货义务,索日集团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 东方浩业于近日对索日集团及
各担保人提起诉讼。
(三)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40 号案件
2、被告方:索日集团、上海索日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索日集团返还预付货款、代理业务损失共计
175,758,545.69 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费用合计 11,031,931.21 元;索日集团以其抵
押资产承担清偿责任;上海索日承担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2 年起,东方浩业与索日集团开始开展代理出口合作业务,
双方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及多份补充协议。后东方浩业向索日集团预付了货款,
2014 年 8 月经双方确认,索日集团尚有 1.67 亿元的货物未能向东方浩业交付。双
方随后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终止协议,约定索日集团应向东方浩业返还预付货款,
并支付相应费用。同时,依照合同约定,东方浩业给索日集团代理的部分业务中
未实现的收汇也应由索日集团负责赔偿。此外, 为保障债权,东方浩业同索日集
团、上海索日签订了抵押、保证等担保合同。因索日集团一直未能返还前述款项,
故东方浩业于近日对索日集团及担保人提起诉讼。
(四)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41 号
(
1、原告方:东方供应链
2、被告方:索日集团、上海索日、吴海滨
3 、诉讼请 求: 请求 判令索日 集团支付 货款 49,084,000.00 元 及违约 金
3,565,971.33 元;吴海滨、上海索日承担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责任;各被告承
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4 年 6 月起,东方供应链同索日集团签订了多份业务合同,
约定东方供应链向索日集团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为保障债权,东方供应链与吴
海滨、上海索日签订了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合同。后东方 供应链按约履行了交
货义务,索日集团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东方 供应链于近日对索日集团及
各担保人提起诉讼。
(五)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38 号
(
1、原告方:杭州舒博特
2、被告方:索日集团、上海海弗兰、上海索日、吴海滨
3 、 诉 讼 请 求 : 请 求 判 令 索 日 集 团 支 付 货 款 55,454,904.00 元 及 利 息
3,593,521.24 元;吴海滨、上海索日、上海海弗兰承担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责
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4 年 4 月起,杭州舒博特同索日集团签订了多份业务合同,
约定杭州舒博特向索日集团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为保障债权,杭州舒博特与吴
海滨、上海索日、上海海弗兰签订了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合同。后杭州舒博特
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索日集团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杭州舒博特于近日
对索日集团及各担保人提起诉讼。
(六) 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 646 号
(
1、原告方:国金租赁
2、被告方:上海索日、索日集团、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滨、
田甜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海索日支付到期、未到期租金合计 19,459,564.67
元及名义货价 950,000.00 元;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在索日集团付清款项前归国金租
赁;索日集团、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滨、田甜承担担保责任;各
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2 年 11 月,国金租赁同上海索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国金租赁依照合同履行完毕了相应义务,而上海索日在支付了 6 期租金后,未再
继续支付租金。故国金租赁于近日对上海索日及各保证人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起诉后,已经对
索日集团、上海索日及其他担保人的相关资产进行了保全。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2014 年 9 月底,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已经对索日集团的
应收款项进行了坏账计提,合计计提坏账准备 13001.59 万元(具体情况请见 201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4—034 号公告)。
本次重大诉讼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依据诉讼进展情况,
待损失可预计时,按照相关制度补提坏账准备,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的减少。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42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 、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2、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39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 、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3、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40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 、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4、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41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 、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5、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 38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 、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6、 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 646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 、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1 日
本文来源:https://tiandinggupiao.com/96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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